如果住在新加坡的外国人死了,现实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外国人在新加坡有家庭和资产。
实际问题:
家人必须决定和安排是把尸体运到另一个国家举行葬礼,还是在新加坡完成仪式。
如果死者持有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雇主将取消这些文件。家庭成员的相关通行证、长期访问证和同意书也将被取消。之后,他们将签发30天的短期通行证,以解决死者未完成的问题。
未缴纳的税款必须由处理死者事务的合法个人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来解决。(“合法个人代表”这个术语将在下面解释)。
处理资产:
如果死者在新加坡有资产,如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则必须完成一些法律程序。通常,如果银行被告知客户死亡,它将“冻结”死者的账户。这是因为只有经授权的个人代表才能管理死者的资产。
合法个人代表:
什么是 什么是“个人代表”? “遗产”?个人代表是合法授权处理死者事务的个人。死者立有效遗嘱的,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为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启动遗嘱认证程序。
遗嘱还可以指定遗嘱监护人,他们有权抚养死者21岁以下的子女。如果父母没有遗嘱死亡,他们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死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并成为管理人。个人代表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后,可以处理死者的事务和资产,如提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取消账户;出售房地产;根据死者遗嘱或者适用的无遗嘱继承法分配资产。
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如果一个人在死亡时没有立下有效的遗嘱,那么法定继承就会发生。相反,如果有有有效的遗嘱,则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是指适用于死者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则,无有效遗嘱。然而,上述关于是否有遗嘱的解释很简单。在现实中,它可能要复杂得多。
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法定继承法适用,死者的房地产,即房地产,一般会根据房地产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决定如何分配。司法管辖区是指新加坡或密歇根州(但不是整个美国)适用一套独特法律的地区。死者动产,即除房地产以外的所有其他资产,一般按照死者经常居住的法律分配。这是基于律师所说的国际私法规则或法律冲突规则。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第146章)第4条和第5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
“住所”是一种法律概念。一般来说,一个人的住所是他认为永久住所所在的国家。一个人可以将自己居住的地方与永久或无限期居住的意图结合起来,被视为“选择性住所”(Domicile of Choice)”。法院会考虑这个人的居住动机,他居住的地方是否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他居住的地方是否稳定。高等法院在Peters中 Roger May诉Pinder Lillian Gek Lian [2009] SGHC 在90的判决中讨论了一些原则。
确定住所并不容易。例如,一个英国海外华人可能在英国、法国和新加坡拥有财产,并在新加坡度过了她生命的最后30年,甚至可能在新加坡拥有永久居留权(PR)。但这并不意味着她的住所在新加坡。
所有这些都说明,一般来说,一个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其他人,做有效的遗嘱总比没有好。
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遗嘱和复杂情况:
立遗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当一个人拥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资产并与之联系时。显然,新加坡的遗嘱可以单独立于新加坡的资产。一般来说,新加坡的遗嘱也可以覆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资产,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马来西亚。
遗嘱执行人死后,将向新加坡法院申请遗嘱认证。随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在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申请新加坡遗嘱认证,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将发布法院命令,授权遗嘱执行人处理司法管辖范围内死者的资产。同样,在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签署的遗嘱,如在马来西亚或英国获得的遗嘱证书,也可以在新加坡法院获得认可。
然而,如果遗嘱是在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的,那么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遗嘱的有效执行必须依照以下法律:死者在立遗嘱时所在地的法律,或者在立遗嘱或死亡时居住或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其国籍的法律(遗嘱法)(Cap. 第5(2)条352)。新加坡法院必须重新申请遗嘱认证,并在申请中向法院提供适用的外国法律证明。
一般来说,在不同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制定单独的遗嘱是值得考虑的,然后在每个司法管辖范围内获得遗嘱认证。
取代遗嘱的法律-遗产特留制度
无论遗嘱是在英联邦或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的,死者住所的法律都可以强制适用,并取代遗嘱的规定。
例如,根据英国《1975年遗产(家庭和继承人保护)法》,如果遗嘱未能为某些人(如配偶、伴侣、同居者和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英格兰或威尔士法院可以偏离遗嘱条款来调整遗产分配。强制继承法适用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中国等大陆法国,以及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法国,以确保一些继承人(如配偶和子女)从遗产中提供最低保障。
一些高净值人士倾向于通过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来规划自己的遗产和资产,以避免强制继承法、遗产税和其他税收。新加坡《受托人法》(第337章)第90条(2)条规定了反继承规则,以确保新加坡设立的信托不会因继承法规则而失效。
在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如英国,新加坡没有遗产税或继承税。如果死者的住所在英国,他在世界各地的资产(包括新加坡)将缴纳遗产税,如果死者的住所不在英国,遗产税只适用于她在英国的财产。这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因为在写这篇文章时,英国的遗产税税率是40%,当遗产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因此,有些人通过公司持有的财产来规划自己的资产和遗产,然后这些公司的股权就成为信托和遗嘱处理的对象。
对大多数人来说,讨论太多了,很难理解。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找专业顾问,为自己的目标和需求定制相应的解决方案。总之,最好提前计划,立遗嘱(甚至不止一份),或者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建立自己的遗产计划。
原文地址:https://www.ronaldjjwong.com/2020/06/02/expatriate-dies-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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